(2016)青28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冯延瑶与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藏族,2000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商业广场一层A-3号房系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商业广场一层A-X号房。二、查封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