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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昊天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辽宁昊天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赵鸿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辽宁昊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蒙县。法定代表人吕星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华,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25-404号申请执行人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昊天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辽宁昊天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二、驳回原告锦州福兴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37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