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民辖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厚玉与徐宝友、马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宝友,马荣梅,刘厚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宝友。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荣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厚玉。上诉人徐宝友、马荣梅因与被上诉人刘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2民初2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宝友、马荣梅上诉称:徐宝友、马荣梅经常居住地是上海市青浦区,且在该区购买了房屋,霍邱县人民法院无权受理该案件。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或马荣梅户籍地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作出公正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徐宝友、马荣梅虽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青浦区,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未作约定,刘厚玉起诉主张还本付息,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则接收货币一方即刘厚玉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刘厚玉选择向霍邱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霍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徐宝友、马荣梅关于霍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或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徐宝友、马荣梅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世如代理审判员 高 华代理审判员 蔡金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