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693号被执行人任宝成,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任宝成犯盗窃罪罚金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龙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方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