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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夏志国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1611号原告:夏志国,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民,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三北街30号。负责人:吕春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斌,该公司员工。原告夏志国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夏志国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志国负担。审判员  吴克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