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桐柏县淮源镇大栗树村酒馆组与桐柏县淮源镇大栗树村村民委员会、王新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柏县淮源镇大栗树村酒馆组,桐柏县淮源镇大栗树村村民委员会,王新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637号原告桐柏县淮源镇大栗树村酒馆组。诉讼代表人周伦群,任组长。委托代理人周伦学,农民。委托代理人仵占有,桐柏县司法局固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柏县淮源镇大栗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文双,任主任。被告王新宇,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永新、刘纪勇,桐柏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桐柏县淮源镇大栗树村酒馆组(以下简称酒馆组)诉被告桐柏县淮源镇大栗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栗树村)、王新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酒馆组诉称,在四固定时起(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文件)规定对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林地,大栗树村未经酒馆组居民同意和授权,擅自将酒馆组一宗荒山以村委名义承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城关镇居民王新宇,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书》,时间为50年。这份合同书中二十人签字除支书、村委主任及一名村民签名属实外,其余17人均是虚假。批准机关淮源镇政府一栏中签字的是周啟,而淮源镇政府根本没有此人。林权证会议记录20人签字中17人是假的。被告未经授权和越权发包,故请求判令二被告2007年1月1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书》无效。本院认为,二被告2007年1月1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书》涉及范围内的山坡所有权属,原告酒馆组与被告大栗树村村民委员会有争议,且双方均为提供有效的权属凭证,应由相关部门先行确权,故本案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桐柏县淮源镇大栗树村酒馆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