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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91刑监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李文化盗窃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黑2791刑监第1号原审被告人李文化盗窃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以(2014)图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文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2日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图林检再审建(2016)1号向我院提出再审建议书,提出对李文化的罚金刑错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的规定。李文化盗窃一案罚金刑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佟天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 磊本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