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7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悦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以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悦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以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7147号原告:连云港悦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瀛洲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青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以岗,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连云港悦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以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悦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悦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原告连云港悦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乐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