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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7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邵支行与李广源、李翠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邵支行,李广源,李翠梅,李光明,李翠丽,李明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779号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邵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村。负责人周涛,该行行长。被告:李广源,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翠梅,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光明,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翠丽,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明田,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邵支行诉被告李广源、李翠梅、李光明、李翠丽、李明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邵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东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