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执字第05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忠与麻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麻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805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麻建平,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麻建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麻建平所有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299号12-12002房屋一套(合同号:Y11073975,预售证号:2011130)予以查封。因此房屋暂不宜处置。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麻建平在神木县大柳塔镇贾家畔村所有的分红款。因此村的分红款现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