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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茗与被执行人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茗,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林茗,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57号1座402室。被执行人何伟。申请执行人林茗与被执行人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何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6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用784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林茗与被执行人何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付清借款。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伟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林茗与被执行人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95728元(含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何伟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石 刚审判员  桂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