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司惩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唐某甲唐某乙与于某某、雷某某间借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司惩1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某甲、唐某乙与被执行人于某某、雷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及我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某某、雷某某至今拒绝履行,且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于2016年10月10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于某某、雷某某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限在2016年10月15日前交纳,(2016)湘1121司惩12号罚款决定书于当日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现(2016)湘1121司惩12号罚款决定书已经生效,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