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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黎蓬国、陈莉、黎鉴慧与通圣太乙公司房屋买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蓬国,陈莉,黎鉴慧,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执3-2号申请执行人黎蓬国。申请执行人陈莉。申请执行人黎鉴慧。被执行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圣太乙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蓬国、陈莉、黎鉴慧与被执行人通圣太乙公司房屋买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通圣太乙公司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088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以(2016)鄂12执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通圣太乙公司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B座9层03号(产权证号:湖20110089**)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通圣太乙公司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B座9层03号(产权证号:湖20110089**)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兴审判员 陈仲军审判员 方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