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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家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文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尹胜本,系该社中和信用合作联社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毛家强,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毛家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后,被执行人毛家强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739.24元及到期利息,未受偿。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家强暂无执行能力,亦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O5**执3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  耀  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  维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兴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