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温峤社区支行与梁伯军、尚雅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温峤社区支行,梁伯军,尚雅利,李宗华,XX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46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温峤社区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温峤镇开元南路181-185号法定代表人:林一,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晓、赵镇,系员工。被告:梁伯军,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尚雅利,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宗华,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XX兴,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温峤社区支行与被告梁伯军、尚雅利、李宗华、XX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温峤社区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74元,减半收取2987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温峤社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