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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克义、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克义,张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966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淮河南路。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典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永生,系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义,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张洁,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铜陵市。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克义、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 蕾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