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亚宁与被执行人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亚宁,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298号申请执行人:贺亚宁被执行人: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亚宁与被执行人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做出的(2016)陕0104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亚宁于2016年8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9903元及利息并案件受理费489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10月8日,本院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捌拾壹万元整,10月1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陕A125**东风日产牌汽车车辆手续,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10月14日,将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29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