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张爱琴与顾长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琴,顾长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538号原告:张爱琴,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长云,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东台市,现住东台市。原告张爱琴与被告顾长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 颢代理审判员 贺慧梅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