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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诉曹智龙、谢柳芝、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曹智龙,谢柳芝,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8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谭铁平,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华,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正茂,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智龙,男,汉族。被告:谢柳芝,女,汉族。被告: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诉被告曹智龙、谢柳芝、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原告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16年10月13日,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岳春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人民陪审员  黄祖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