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华庆安开设赌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庆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刑更331号罪犯华庆安,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庆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通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华庆安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一次功。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对其报减二个月,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自���接受教育改造。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一次功。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查证属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庆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孙向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冬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