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1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付勇与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勇,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财保155号申请人付勇,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申请人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李财有,职务经理。申请人付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中的28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物为担保人王廷柱的位于浚县黎阳镇王可庄黄河路路西房产一处,证号:鹤房权证浚字第××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8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支付、转移、隐匿。期限为裁定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