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陈晓艳与石建权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艳,石建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晓艳,女,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建权,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晓艳与石建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石建权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仍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故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其农业银行账户存款,但金额甚微;虽对其名下的陕A1TY**黑色红旗牌小轿车进行了查封(已备案),但由于无法找到车辆致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石建权行踪不定,住址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不能按期执结,申请人亦同意该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霄祎审判员 巨西挺审判员 白 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