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李想与李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想,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李想,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潼关县。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瑞,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想与李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5年九月二十八日邓旭侦下落不明,并经查实被执行人邓旭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16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