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328号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谢海民。葛艳芬,女,汉族。王海荣,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2民初175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荣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李福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太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