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巫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80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贺叶平,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被告人巫某,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庭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巫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英、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贺叶平、被告人巫某及其辩护人王庭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巫某,为了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多抵扣税款,在被告单位与南京双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微步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均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了南京双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微步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32449.57元。后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6年5月6日,被告人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高某、邢某、朱某、邢红芹的证言、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补交税款的报告及汇款回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巫某系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巫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巫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巫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巫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巫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巫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南京凡瑞特软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巫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庆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