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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红喜与彭青林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喜,彭青林,薛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执字第445号申请人李红喜,男,63岁,汉族。被申请人彭青林,男,47岁,汉族。被申请人薛自萍,女,45岁,汉族。本院在执行李红喜与彭青林薛自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青林在潞城监狱服刑,薛自萍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执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照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