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文中与邢明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中,邢明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中,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邢明更,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关于申请人刘文中与被执行人邢明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3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邢明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文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文中病故,申请执行人刘文中妻子程金花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邢明更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之妻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3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周进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