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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立波与王素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波,王素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266号原告:杨立波,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王素贵,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波诉被告王素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杨立波承担。审 判 员  张俊伟审 判 员  谷 硕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晨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