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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刑更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罪犯白金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金娥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3297号罪犯白金娥,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蒙古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2)霍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金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执行)。被告人白金娥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以(2012)通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6年12月30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以罪犯白金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白金娥在服刑期间��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5年1月、6月、12月各记功1次,累计记功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白金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金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金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六日的刑罚执行。释放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旸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白云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