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颂达与钱武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颂达,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张颂达,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钱XX,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张颂达与被执行人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颂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利息2万元(已支付);2016年10月28日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2万元;2016年11月28日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2万元;自2016年12月开始每月28日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在本金付清后的每月28日支付利息3万元,直至利息付清之日止。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支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付余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裘 海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