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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苏涛涛与冯小平、邵春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涛涛,冯小平,邵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苏涛涛,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人,住商洛市商州区西荆镇沙渠村六组,农民。被执行人冯小平,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生,住陕西省蓝田县安村镇宋嘴村第三村民小组,农民。被执行人邵春青,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生,住陕西省商洛市西荆镇沙渠村三组,农民。苏涛涛与冯小平、邵春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的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蓝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涛涛于2016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7413.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小平、邵春青暂时无现金履行能力。本院另一相关案件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小平所有的陕A612**华山牌汽车、被执行人邵春青所有陕A727**东风牌汽车一辆,因车辆一时难以处置变现,导致案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执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