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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光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光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42号罪犯王光华,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30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光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以(2002)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以(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9月28日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以(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27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30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9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光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光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光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1年8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