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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9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章华定与许良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定,许良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885号原告:章华定,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许良恭,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章华定与被告许良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章华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庭外调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华定撤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章华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