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9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章华定与许良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定,许良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885号原告:章华定,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许良恭,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章华定与被告许良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章华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庭外调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华定撤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章华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