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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8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邓洪平与袁顺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平,袁顺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8民初8552号原告:邓洪平,女,1990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在霞,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袁顺东,男,1960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邓洪平与被告袁顺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洪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在霞,被告袁顺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洪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91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姑父。其于2014年前委托被告变卖房屋后,被告向其出具欠条,经多次催收未果。袁顺东辩称,欠款属实,已偿还20000元,尚欠原告26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的姑父。2011年原告口头委托被告变卖其老家的房屋,被告变卖房屋后,陆续给付了原告部分款项,并于2014年1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于2014年元月13号晚,本人于邓洪平共同协商差邓洪平的钱有四万陆仟元左右(46000元),在于本年4月底付叁万伍仟元(35000元),然后等帐算清多退少补,到帐算清全结清帐。欠款人:袁顺东,见证人:董某,2014.1.13.”。2014年11月1日,被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马艮营业所向户名为邓洪平、账号为xxx账户转款20000元,目前尚欠原告26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受托为原告变卖房屋,并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久拖不付酿成纠纷,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另外主张的3100元,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袁顺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洪平欠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邓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袁顺东负担(此费由被告袁顺东在支付上述费用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