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勤等申请马红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恢76号李朝杰,男,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刘勤,女,住所地襄城县。李豪杰,男,住所地襄城县。李世杰,男,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李锋杰,男,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马红超,男,汉族。刘勤等申请马红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朝杰、刘勤、李豪杰、李世杰、李锋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