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法执字第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包鸿飞与包永杰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鸿飞,包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法执字第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鸿飞、男、2003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包永杰、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鸿飞与被执行人包永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战 广 杰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彦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