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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军、张福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张福成,张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异22号案外人张福军,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张福成,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张瑞超,男,汉族,1991年2月6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刘军与张福成、张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福军于2016年9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福军称,2009年3月20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张千、张蔼、张会作为中间人,约定价格100000元购买张福成(张福城)房屋四间、院落一处,该房屋东至张福海、西至张忠、北至曹荣、南至小路。该房屋及院落是申请人合法取得的财产,正在办理登记手续,证据齐全。而贵院错误以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贵院裁定中止执行(2016)冀0705执恢3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2016)冀0705执恢36号查封公告。本院查明,2009年3月20日案外人张福军与被执行人张福成(张福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福成(张福城)将居住的四间正房及院落一处以100000元的价格卖给张福军,当日张福成(张福城)为张福军打了收到房款100000元的收条。2016年9月20日宣化县大仓盖镇大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东至张福海、西至张忠、北至曹荣、南至小路的房屋及院落一处系张福军所有。申请人刘军申请执行张福成、张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宣县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4年1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刘军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6)冀0705执恢36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9月9日查封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盖镇××房屋及院落一处。本院认为,案外人张福军于2009年从被执行人张福成(张福城)处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其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盖镇××房屋××及院落一处,该房屋及院落经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仓盖镇大辛庄村证实系张福军所有。故案外人张福军的异议申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仓盖镇大辛庄村的房屋及院落一处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建霞审 判 员  王泽明人民陪审员  郝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淑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