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佳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佳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640号原告: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建新,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山东佳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法定代表人:王忠瑞,董事长。原告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彩头公司)与被告山东佳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瑞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好彩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美e点乳酸盐”系列产品,销毁该类库存产品、半成品、专用模具、宣传等材料;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食品企业。2015年10月原告开始投入生产、销售“小样乳酸盐”系列产品,目前该产品已在全国范围内大量销售,且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原告也将“小样乳酸盐”产品外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大肆宣传、生产、销售名为“美e点乳酸盐”系列产品,该产品的外观、装潢与原告生产销售的“小样乳酸盐”高度近似。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未写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依据。立案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建新仅在诉状上手写了ZL20153056438.X的专利号(专利号未写全),也未提供该专利证书及公告文件。在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才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依据为ZL201530564385.X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当庭出示了该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因原告在立案时未提供该证据,被告亦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被告适当的举证期限,故本院要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该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用于向被告送达后择期另行开庭,原告拒绝提供。原告在立案时未提供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庭审时又拒绝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洪明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