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576号
原告:孙文东,男。
被告:郭庆君,男。孙文东与郭庆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孙文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文东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文东负担。
审判员 :张炎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李 贺 来自:
孙文东与郭庆君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576号
原告:孙文东,男。
被告:郭庆君,男。孙文东与郭庆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孙文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文东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文东负担。
审判员 :张炎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