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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45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王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高玉海人民陪审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