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郭雅虹与蒋兴波、王保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雅虹,蒋兴波,王保凤,蒋祖君,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165号之一原告:郭雅虹,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左立成,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左宇凡,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兴波,男,194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牧屿村4队)。被告:王保凤,女,194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蒋祖君,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朱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郭雅虹与被告蒋兴波、王保凤、蒋祖君、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雅虹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雅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预交195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郭雅虹负担。审 判 长 邵云初人民陪审员 王琴豪人民陪审员 许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