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崔允法与黄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允法,黄剑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1267号原告:崔允法,男,生于1975年4月24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泌阳县。被告:黄剑武(又名黄建武),男,生于1982年8月3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云,女,生于1981年7月5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乡县(特别授权),系黄建武之妻。原告崔允法与被告黄建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崔允法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允法撤回对被告黄建武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允法撤诉。案件受��费1385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原告崔允法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郭儒臻人民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