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贺与张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贺,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杨贺,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张杰,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贺与被执行人张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人111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杰审判员 尹柱审判员王西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