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覃迪与周昌华、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迪,周昌华,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899号原告覃迪,男,1978年5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昌华,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周昌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21层7号。法定代表人唐莲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迪诉被告周昌华、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昌华、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周昌华、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覃迪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18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覃迪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昌华、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周昌华、武汉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