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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晓斌、刘邦国、邹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晓斌,刘邦国,邹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赶秋路。法定代表人姜新,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向晓斌,男。被执行人刘邦国,男。被执行人邹先丽,女。关于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向晓斌、刘邦国、邹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00000元。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便处置。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向晓斌、刘邦国、邹先丽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回复执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安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