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晓斌、刘邦国、邹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晓斌,刘邦国,邹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赶秋路。法定代表人姜新,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向晓斌,男。被执行人刘邦国,男。被执行人邹先丽,女。关于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向晓斌、刘邦国、邹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00000元。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便处置。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向晓斌、刘邦国、邹先丽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回复执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安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