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崇华与被执行人刘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崇华,刘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田崇华,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刘维成,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2)宁西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维成给付原告田崇华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4050元,合计19050元。逾期被告刘维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田崇华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崇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宁西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