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7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承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684号原告:刘承东,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海后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8818-X。主要负责人:林仙雄,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楠、林惠兰,公司职员。原告刘承东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张晨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符雪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