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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财保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财保97号之一申请人: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开发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1769702E(1-1)。被申请人: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百丰大厦1号楼1单元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82200013686。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皖0803财保97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刘中舟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