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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信清与官明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信清,官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19号申请��行人陈信清,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蓉,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官明金,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官明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本案涉及的土地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