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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2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龙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7522刑初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住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林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红谊出庭支持公诉、王国栋协助工作,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龙某某在担任山河屯林业局旭日经营所护林队长期间,由于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巡护、管护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报告责任区内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的行为,致使旭日经营所施业区林木被非法采伐、毁坏36株,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树16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树3株,其他林木17株,使国家遭受了重大损失。被告人龙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任职证明、山河屯林业局林政管理责任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证人赵某某、杨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巡护、管护不到位,致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非法采伐、毁坏19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树峰代理审判员  张少平人民陪审员  贾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严 搜索“”